两部门:人脸信息应当存储于人脸识别设备内 不得通过互联网对外传输 ...

两部门:人脸信息应当存储于人脸识别设备内 不得通过互联网对外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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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办法》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规定了以下处理规则:一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实施严格保护措施。二是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处理残疾人、老年人人脸信息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定。三是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的单独同意。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四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外,人脸信息应当存储于人脸识别设备内,不得通过互联网对外传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脸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五是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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