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牧原与养殖户合同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回应:选择继续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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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王佳飞    每经编辑|马子卿    

5月12日下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此前引起广泛关注的“养殖户诉牧原案”一审已经有了结果。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内乡县鸿福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福农牧”)的诉讼请求。

南阳市卧龙牧原养殖有限公司(牧原股份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牧原”)工作人员在接受微信采访时向记者表示:“面对所有客户,只要理清事实真相,牧原都愿意给予相应技术和经济帮扶。”

而鸿福农牧法定代表人常先云5月12日在电话中向记者表示,她下一步将选择上诉。

争议焦点:原告场区发病是否与被告销售的生猪有关?

2025年1月6日,鸿福农牧向内乡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4月10日至11日,案件在内乡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2天的庭审。

落款日期为2025年5月8日的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鸿福农牧认为,被告卧龙牧原将未经检疫的、不符合种猪健康标准的、携带病毒的种猪销售给鸿福农牧,并造成自身损失,应赔偿鸿福农牧经济损失686.75万元。

据悉,鸿福农牧2024年3月29日从卧龙牧原处购买152头种猪—怀孕母猪,其中一胎怀孕母猪76头、三胎怀孕母猪28头、五胎怀孕母猪48头,合同总价接近79万元。

2024年4月初,卧龙牧原向鸿福农牧共交付149头种猪。鸿福农牧称,其收到涉案种猪后,进行隔离喂养。卧龙牧原交付的种猪到达原告猪场前即有1头死亡,到达鸿福农牧的猪场后即出现不食昏睡、精神不振等症状。4月15日开始出现大面积的流产、死胎、死亡。

2024年4月底,鸿福农牧称,其原有存栏76头怀孕母猪、3340头保育仔猪也被感染病毒,至6月初,涉案149头母猪及所产仔猪、原告原有76头母猪、3340头保育仔猪均感染病毒死亡,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上述判决书显示,2021年至2024年,常先云与牧原集团公司共签订33份合同采购3620头怀孕母猪。2024年3月29日,卧龙牧原与鸿福农牧签订了《生猪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对生猪已进行了售前检测,且约定常先云应在挑猪及交付前确认生猪健康无疾病后方可装猪交付;生猪装车后即视为完成交付,交付后风险由常先云自行承担等。

判决书显示,卧龙牧原认为自己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交付的生猪质量健康,经依法检疫合格,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质量问题。并且常先云场区在购入卧龙牧原生猪前,已经发生蓝耳病,其场区发病与被告销售的生猪无关。

此外,卧龙牧原认为常先云猪场生猪蓝耳病基因测序结果显示毒株序号为NADC30,与卧龙牧原并非同一毒株。

诉讼请求被驳回 养殖户回应:选择继续上诉

内乡县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中原、被告于2024年3月29日签订《生猪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南阳市卧龙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相关文件载明,被告卧龙牧原向常先云依法依规出具了四份动物检疫证明。证明卧龙牧原交付的案涉生猪检疫合格,临床检查无蓝耳病症状。故案涉生猪的检疫符合相关规定。

此外,相关证据显示,在卧龙牧原向鸿福农牧交付生猪前,鸿福农牧场区已存在蓝耳病毒、圆环2型病毒。

对于病死猪数量,判决书显示,在2024年4月份至7月份,鸿福农牧场区无害化处理数量共1283头,其中能繁母猪数量15头。此外同期对外销售合计3579头猪。这与原告诉称在6月初涉案149头母猪及所产仔猪、原有76头母猪、3340头保育仔猪均感染病毒死亡情况不符。

判决书认定,被告卧龙牧原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检疫后,完成了合同约定义务。原告鸿福农牧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卧龙牧原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也不能证明混群销售、接种血清制品或开展对型免疫等措施会引起蓝耳病毒的发生,亦不能证明原告场区的蓝耳病毒因被告交付的生猪而感染。

最终,内乡县人民法院驳回鸿福农牧诉讼请求,并判定其承担案件受理费6万元。对于判决结果,常先云在5月12日接受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电话采访。在采访中,她情绪激动地表示,其质疑判决结果是否已基于对相关行业(生猪养殖和种猪育种等)进行了专业的了解,并将选择继续上诉。

封面图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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