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8月14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推动高效畅通的运输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车辆救援服务效能和路网保通保畅能力,增强人民群众对车辆救援服务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经研究决定,自2025年9月1日起,免收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拖车、吊车费用。 普通公路、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被救援车辆停车收费按照法律法规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发改收费发〔2025〕78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高效畅通的运输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车辆救援服务效能和路网保通保畅能力,增强人民群众对车辆救援服务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经研究决定,自2025年9月起,免收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拖车、吊车费用。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有资质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必要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援服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和委托的社会救援机构,以下统称清障救援机构。 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立即调度指挥就近的清障救援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规范实施清障救援服务。 三、清障救援机构遵循安全、高效、规范、就近的原则,将高速公路故障车辆免费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高速公路事故车辆免费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 四、清障救援机构开展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作业时,对事故车辆、故障车辆及其装运的货物确有必要进行起吊作业的,免收吊车费用。 五、高速公路车辆抢修及货物驳载、转运、保管等劳务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安全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有资质的清障救援机构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服务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清障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六、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清障救援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车辆救援服务及收费免费情形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普通公路、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被救援车辆停车收费按照法律法规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服价发〔2019〕82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7月30日 责编:陶纪燕 | 审核:李震 | 监审:古筝 (责任编辑:郭健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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