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刘志远 每经编辑|段炼 张海妮 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上海建工(600170.SH)被罚100万元;超排污许可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兖矿能源(600188.SH)控股公司被罚50万元⋯⋯ 2025年8月第四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212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份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8月第四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6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一周绿鉴:上海建工被罚100万元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环境风险榜涉及上市公司分布情况(8月第四周)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6家上市公司。其中,4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6家上市公司背后有66.62万户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建工因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被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官网发布的文号为“2500070014”的处罚书显示,上海建工因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被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罚款100万元。 文号为“2505010112”的处罚书显示,上海建工控股公司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长寿路街道办事处罚款5万元。 上述两则行政处罚合计罚款105万元。8月27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上海建工公开电子信箱发去采访函。8月28日,记者致电上海建工,接线人员表示,将查收采访函。截至发稿,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环保处罚: 兖矿能源控股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被处罚 本期,兖矿能源控股公司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能源)因超排污许可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被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罚款50万元。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的文号为“陕K环罚〔2025〕83号”的处罚书显示,未来能源正常运行,2025年4月10日20时至20日1时22分期间2#硫回收停运检修,启用1#硫回收装置,1#硫回收装置尾气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经排放口编号DA008排放。《排污许可证》中:编号DA008硫回收焚烧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限值400mg/Nm³(毫克每标准立方米)、氮氧化物限值240mg/Nm³。未来能源委托中陕核工业集团综合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对1#硫回收装置排放污染物进行监测,根据未来能源提供的12份《检验检测报告》(NQ ZSH【2025】0481HJ、ZSH【2025】0436HJ、ZSH【2025】0456HJ等),2025年4月10日至4月19日期间折算二氧化硫浓度及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排放。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未来能源被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罚款50万元。在规定的限期内,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8月27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兖矿能源公开电子信箱发去采访函。8月28日,记者致电兖矿能源,接线人员表示,正常情况下,该处罚将按照相关执法部门要求进行改正。该处罚的详细信息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同时将去查收采访函。截至发稿,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的文号为“武新管环罚字〔2025〕11号”的处罚书显示,北京科锐(002350.SZ)控股公司武汉科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科锐)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现场硫化注塑成型工序会产生恶臭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挥发性有机物,但现场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车间内和门口能闻到刺鼻气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武汉科锐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罚款8.66万元,并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收集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8月27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北京科锐公开电子信箱发去采访函。8月28日,记者致电北京科锐,接线人员表示,将去查收采访函。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条款,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了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如对本项目环境数据存在疑问,或需就榜单涉及环境问题进行沟通反馈,请联系蔚蓝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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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志远 编辑|段炼 张海妮 杜波 校对|赵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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