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4月11日(即3月20日晚连续交易)起实施。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规定实施前的相关提示工作。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条文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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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 |
2023年7月28日版本 |
第十八条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可以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市前,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头寸建仓通过交易指令直接建立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或者按照要求通过确认持仓的方式建立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
第十八条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市前,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头寸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2023年117月2128日起实施。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8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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