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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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发布的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及其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稿对基准本身进行了规范,监管要求,业绩比较基准需要具备代表性、持续性、客观性,同时规范信披。其中,在业绩比较基准的持续性上,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化、市场热点变动等原因而变更基准,保障产品“名符其实”,并规定了基准变更需履行的程序。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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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征求意见稿提出五大针对性要求发布时间: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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