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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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日,中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法规——《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今年8月26日,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

  据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共十六章一百八十九条,是自1994年厦门获得特区立法权以来,涉及法律关系最为复杂、调整范围最为广泛、法规体量最大的一部法规。特别是率先将“保护”写入法规名称,探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个人破产保护“厦门模式”,为国家层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积累有益经验,具有重要改革意义和法治价值。

  《条例》创新性提出“全面保护”理念,规定立法目的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条例》顺利实施,日前厦门市委编委批复同意该市司法局增设破产事务管理处,对外可使用“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牌子开展工作,标志着厦门市个人破产事务行政管理机构正式成立。厦门市破产信息平台也于11月1日上线试运行。(完)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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