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对象包括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等 ...

公安部: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对象包括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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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公安部11月29日消息,公安部对2018年制定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51号)进行修订,起草了《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三条,主要是公安机关开展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的程序性规定,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监督检查对象。《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办法监督检查包括对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的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包括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等。

  二是明确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线上巡查、线下核查,主要通过线上巡查的方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并进一步明确了现场检查可采取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三是明确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对被检查对象是否履行法定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明确了重点检查的具体内容。同时,明确了重大安全保卫任务期间的监督检查内容。

  四是明确监督检查频次。要求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以上的网络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同时,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的工作机制,尽量避免重复检查、交叉检查,减少企业负担。

  五是明确检查结果运用。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问题隐患,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督促整改、发送公安提示函、通报处置、约谈等措施,也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六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的配合义务,明确了公安机关、受托机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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