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董事长、高管等当年全部绩效薪酬应不少于30%购买本公司基金 ...

基金公司董事长、高管等当年全部绩效薪酬应不少于30%购买本公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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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要求高管、基金经理跟投比例均需提升。新下发的《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要求,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40%。在持基跟投上,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60%,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40%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无权益产品的除外。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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